知產問答
分支機構
010-65218287
商標知識 您的當前位置:首頁 > 知產問答 > 商標知識
商標“撤三”申請程序談
一、“撤銷三年不使用”之“全部撤銷申請”與“部分撤銷申請”。
“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既可以針對注冊商標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 / 服務,也可以針對商標的一項或者其中幾項核定使用商品 / 服務。如“撤銷三年不使用”是針對注冊商標的其中一項或者幾個項目,那么注冊人所舉實際使用證據,必須針對該項或該幾項商品 / 服務,就其他商品 / 服務項目的舉證是無效的。
“撤銷三年不使用”,若準確鎖定具體的單個或某幾個商品/ 服務項目,基本上會大大提高注冊人舉證的困難程度,撤三成功的幾率也將大大提升。而全部撤銷,若商標注冊人能夠提供在核定的某幾個商品 / 服務上的使用證據,那么按照現有的商標審查結果看,會視為在其他核定未使用的商品 / 服務的使用,而整體予以商標權利維持。
二、“撤銷三年不使用”的“撤回”問題。
在實踐中,撤三申請人,可以撤回其提出的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但其操作需要關注幾個時間段因素:
(1)自撤三申請人遞交撤銷申請、商標局受理其申請起,至商標局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這中間往往會有幾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在商標局發出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書之前,撤三申請人可以向商標局撤回其撤三申請;
(2)自商標局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起,至商標注冊人提交使用證據,這中間有 2 個月多一點的時間,在這段期間,撤三申請人能否被允許撤回撤三申請,相對模糊。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
(3)商標注冊人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 2 個月期間經過之后,撤三申請人能否撤回撤三,取決于商標注冊人是否提交了商標的使用證據:如果注冊人按期提交了商標實際使用證據,則撤三申請人可以撤回其提出的撤三申請。但如果商標注冊人沒有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實際使用證據,則撤三案件應轉變為商標局必須審理階段——因為這是法定的商標應被撤銷的情形,案件審理已經不受撤三申請人的控制了,此時撤三申請人無法撤回其所提“撤三”申請。
三、商標注冊人與撤三申請人的協商以及可能的風險
現實中確實發生的情況是:商標注冊人確實一直都在實際使用其注冊商標,但其卻因為種種疏忽沒有固定好相關的實際使用證據,拿不出符合要求的證據。這個時候,商標注冊人還有一種解決方案是:與撤三申請人協商,爭取其撤回撤三申請。
如果商標注冊人與撤三申請人協商成功,較為常見的成果是:商標注冊人為在后商標申請人就在后商標的注冊申請,出具商標共存同意書,以此換取撤三申請人撤回其撤三申請。
但是,仍有必要分析指出用同意書換去撤回撤三,對于商標注冊人以及在后商標申請人的風險:
(1)對于商標注冊人的風險是:A、當商標注冊人給在后商標申請人 ( 撤三申請人 ) 提供了“商標共存同意書”之后,撤三申請人所提撤三,未能成功地撤回。B、若在后商標確實與在先商標商標非常近似,為了保住在先商標的注冊,而允許在后的商標與之并存,可能產生的混淆后果也是一種損害。
(2)對撤三申請人的風險是:其撤回了撤三申請,但其所取得的“商標共存同意書”卻未能被商評委接受,在后商標仍然被駁回。因此,對于該程序的處理,應當視商標具體情況而定,不應盲目決定。
四、對在先商標的撤三與在后商標的駁回復審案件的審理時間銜接問題
撤三案件往往由在后商標申請人發起,在先商標的撤三案件 ( 由商標局審理 ) 與在后商標的駁回復審 ( 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由不同的部門審查,所針對的商標也不是同一個,必然會存在一個審理進度上的時間差。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商評委審理在后商標的駁回復審時,在先商標的撤三案件尚未有結果。在實踐中多次遇到,商評委不等待商標局的撤三審理進程,就直接以“我委評審之時,引證商標仍為有效注冊商標”而認定在后的商標應被駁回。商評委的拒絕等待,實質可能將申請人之前所提撤三的努力變成白費。
對在后商標申請人而言,如果感覺到商標局審理撤三案件的速度慢于商評委審理駁回復審,有效的應對方案是:在既有商標申請的基礎上、一定要趕在商評委復審決定 ( 判在后商標應被駁回)做出之前,就其商標迅速補進一個新的注冊申請(二次申請)。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確保之前所提撤三的成功的“成果”不會淪為“他人的嫁衣裳”。(文/東靈通知識產權 晏妮)
(東靈通知識產權獨家撰稿,未經授權授權不得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