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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觀察|作品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作品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將作品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趙某等二人創作了反映少數民族生活的電影文學劇本“ 五朵金花 ”,該劇本被拍攝成同名電影公映。 之后某卷煙廠以“ 五朵金花 ”為名向國家商標局申請香煙商標注冊,并一直生產、銷售“ 五朵金花 ”品牌的香煙。趙某向人民法院起訴某卷煙廠,指控該廠將其電影劇本“ 五朵金花 ”的名稱注冊為商標并在香煙上使用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某卷煙廠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趙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著作權法對文學作品的保護不以作品的字數多少為要件,是否具有獨創性是能否獲得保護的唯一條件。“ 五朵金花 ”作為電影劇本的名稱是具有獨創性的且是該劇本的實質和核心組成部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了該名稱就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權,同時請求本案適用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相關法律: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要點分析:
1、將作品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作品。一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除具有獨創性外,還要能獨立表達意見、知識、思想、感情等內容,使廣大受眾從中了解一定的訊息,不應當僅是文字的簡單相加。
五朵金花劇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學作品。“ 五朵金花 ”四字僅是該劇本的名稱,是該劇本的組成部分,讀者只有通過閱讀整部作品才能了解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情感、個性及創作風格。離開了作品的具體內容,單純的作品名稱“ 五朵金花 ”因字數有限,不能囊括作品的獨創部分,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屬性。
2、將作品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平等的市場經營主體間在市場競爭中發生的法律關系,目的是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趙某并非市場經營主體,與某卷煙廠也不存在競爭關系,其與某卷煙廠之間的糾紛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