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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商標法》為什么規定“馳名商標”不得用于宣傳
新商標法“禁止馳名商標宣傳”相關規定的原因、意義何在?應當如何全面理解新設的相關條款?
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為履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義務,在商標法中增加了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本意是在發生商標爭議時,對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提供特殊保護,以制止他人復制模仿、“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消費者對商標來源產生混淆。馳名商標認定只是對事實的確認,認定結果只在爭議案件中有效。但是實踐中,存在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的誤區,一些馳名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宣傳為其商標或者服務質量得到國家認可,誤導消費者,甚至出現盲目追求馳名商標認定,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
針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此次修改商標法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禁止以馳名商標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以對這一制度的本質進一步厘清,正本清源。
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后,首次確立了規制馳名商標宣傳的法律規則,將“禁止馳名商標宣傳”的主體限定為生產、經營者,其他主體從事“馳名商標宣傳”并不受其約束。該法表明了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上述規定,通過宣傳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需要注意的是,對商標進行合法的廣告宣傳并不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