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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美月餅狀告湖南湘妹商標侵權勝訴獲賠4.5萬元
【三湘都市報】8月25日訊“華美”月餅是不少人熟知的食品品牌,旗下多個系列注冊了商標,而在全國卻出現了不少“山寨”其風格的食品公司。華美公司歷經兩年在湖南狀告一食品公司,近日,省高院判決華美公司勝訴。
包裝被抄襲,狀告“湘妹”
2013年中秋節前,華美公司工作人員在湖南發現有公司“山寨”了華美月餅的包裝,包括了“禮月傳情”、“福貴年年”和“感恩月”三個系列。
于是,華美公司將賣出月餅的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告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就以上三個系列商標維權。
長沙中院一審判決三個案件中兩個案件華美公司敗訴、一個勝訴。法院認為“禮月傳情”、“福貴年年”表達了祝福的意思,相關公眾容易將該文字視為祝福用語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且華美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注冊的“禮月傳情”商標經使用已產生了足夠知名度,并且相關文字排版也不同。以此駁回了華美公司的請求。而“感恩月”并非一個常見固定搭配用語,并不包含直接表示月餅特有的信息,所以該案湘妹公司敗訴,判賠1.5萬元。
終審勝訴,獲賠4.5萬元
對于一審結果,敗訴方表示不服,起訴到省高院。
近日,該系列案件終審判決,“禮月傳情”、“福貴年年”兩案中,高院撤銷了長沙中院的判決,改判華美公司勝訴,而“感恩月”一案維持原判,每個案件湘妹公司需賠償1.5萬元。
法院認為,湘妹公司在月餅上使用了華美公司的三個注冊商標“福貴年年”、“禮月傳情”、“感恩月”。上述注冊商標雖有祝福之意,但并非常見固定搭配;在中秋祝福語眾多,選擇范圍甚廣的情況下,湘妹公司在同種商品上使用同一家公司三個注冊商標,其主觀上難謂善意。
東靈通知識產權代理人石磊點評: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本案中,湘妹公司在與華美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月餅”商品上使用與華美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禮月傳情”、“福貴年年”和“感恩月”商標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華美公司的商標專用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雖然侵權可能會使企業獲取一定的短期利益,但是侵權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卻是無窮的。擁有自己的品牌,推廣自己的品牌,才是明智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