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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件代理
東靈通知識產權專業代理異議、異議復審、撤銷申請、撤銷答辯、駁回復審等非訴案件。通過與客戶交流及調研,同時基于客戶企業發展的需求,為客戶提供清晰、準確的意見,代理企業進行專業答辯、商標維權,最大限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業務說明:
商標侵權訴訟:
《商標法》第52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了商標侵權行為的幾種表現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為
(二)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這種行為又稱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
商標異議: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其他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由商標局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若商標局針對上述異議做出了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駁回復審:商標復審是指申請人或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商標撤銷:商標撤銷包括兩種情況:(1)一是由于商標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冊事項等,由商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 (2)三年不使用撤銷。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于申請注冊的商標超過三年不使用,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無效撤銷申請。
商標無效: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其他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或四十五條規定,對已注冊商標提出無效請求,求情商標局或商評委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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