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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修改看點
7月1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修改后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開始施行。
修改后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分為總則、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專利糾紛的調解、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調查取證、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五十三條。
修改看點如下:
一、第一條改為“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專利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增加第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的行政執法,快速調解、處理展會期間和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糾紛,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三、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并將第一款改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四、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并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
“(六)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五、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并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五)責令假冒專利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假冒專利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及時對假冒專利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并改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決定,或者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發布執法信息。”
其他條款的順序和有關表述也作相應調整。
此次《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主要從貫徹法制原則、完善執法程序、發揮行政執法優勢,適應展會和互聯網發展需求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旨在進一步規范專利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充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新聞來源:法律快車








